2006年3月29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
    实施机关:浙江省农业厅
    (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、省畜牧管理局)
    办理程序:
    办证窗口形式审查、受理→省畜牧兽医局审验→执法总队初审→政法处审核→厅领导审批→办证窗口告知→发证
    申报条件:
    1.符合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的布局要求;2.所有种畜禽合格、优良,来源符合技术要求,并达到一定数量;3.有相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;4.有相应的防疫设施;5.有相应的育种资料和记录;6.申请一级种畜禽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:①有可靠的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种畜禽来源;②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及相适应的技术力量;③具有独立的生产场所及相配套的生产设施;④有完整的兽医卫生防疫设施、制度,并已取得《动物防疫合格证》;⑤具有完整的系谱生产性能资料,有合格的质量检查人员、设备和检验制度;7.申请二级种畜禽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:①有可靠的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种畜禽来源;②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;③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生产场所、设施;④具有完整的兽医卫生防疫设施、制度,并已取得《动物防疫合格证》;⑤有合格的质量检查人员、设备和检验制度;8.符合《浙江省种畜禽场(孵坊)管理及畜禽种质鉴定规则》规定的有关条件。